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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5奖励暂行办法(勤字〔2016〕2号)

来源: 发文时间:2016-10-30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77365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经营实体:
  我集团《77365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在集团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77365奖励暂行办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77365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爱岗敬业意识,激发积极进取精神,营造健康向上氛围,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结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以下简称“后勤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后勤集团所有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精神奖励
  第五条  精神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通报表扬。
  一、有下列情形者,集团授予荣誉称号:
  1.在工作中勇于创新,表现突出,工作事迹在全校范围内影响较大,形成标杆人物,为集团赢得良好声誉。
  2.遇到安全事故或者紧急事件,不顾个人安危,避免事故扩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为学校避免较大损失。
  3.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二、在下列情形者,集团进行通报表扬:
  1.文明服务,成绩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
  2.团结同事,经常化解矛盾,增强集体凝聚力。
  3.工作主动性强,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集团形成较大节约或者创造一定经济效益。
  4.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集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事迹突出。
  5.有其它突出贡献或先进事迹,为集团赢得良好声誉。

 

  第三章  物质奖励
  第六条  获得集团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集体奖励金额为6000元,个人奖励金额为2000元。获得集团通报表扬的集体和个人,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第七条  社会各级单位经过评比给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集团给予物质奖励标准如下:
  一、受到国家级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集体奖励金额为1.5万元,个人奖励金额为5000元。
  二、受到省、部级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集体奖励金额为1万元,个人奖励金额为3000元。
  三、受到司、区、局级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集体奖励金额为6000元,个人奖励金额为2000元。
  四、受到县、处级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集体奖励金额为3000元,个人奖励金额为1000元。
  五、受到社会单位和行业协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由集团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填写《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奖励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证明材料应全面、详实,举证完整。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在集团领导授权审核后提交集团办公会,最终确定奖励奖项。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归档,获奖人员将优先考虑职务晋升和工资晋级等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77365员工奖励暂行办法》(勤字[2012]4号)废止。
 

  附件:1、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先进集体奖励申请表
     
2、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先进个人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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