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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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宿舍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环境育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工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工〔2011〕3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对原《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校办发〔2000〕2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中央财经大学
2014年10月28日
2014年10月28日
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宿舍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环境育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工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工〔2011〕3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综合管理,学校后勤处、中财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欣物业)、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团委、财务处和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等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宿舍的各项投入,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宿舍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按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校区所有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宿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后勤处、昌欣物业、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领导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随学校内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补充。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核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部门对学生宿舍齐抓共管的职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学生宿舍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安全教育和收费工作;对各单位、部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等。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立日常管理机构即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政策和决定;拟定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学生住宿安排和调整方案;组织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环境氛围营造;代表学校接受上级机关和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等。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第九条 后勤处、昌欣物业的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职责;制定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办法,对学生宿舍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负责制定宿舍卫生达标标准和日常宿舍卫生检查评比的相关制度;负责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日常保养与维修;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协助配合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节能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进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演练;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宿舍的安全检查及逃生演练工作;为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的职责:负责制定宿舍内学生行为规范,做好学生宿舍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环境氛围营造;制定本科生住楼辅导员在学生宿舍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选派住楼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对住楼辅导员在学生宿舍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活动;组织住楼辅导员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学生寝室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做好与后勤处及昌欣物业的协调、沟通和配合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的职责:负责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联合宿舍管理部门和学院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宿舍管理部门和学院对宿舍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对学生宿舍楼外围区域进行日常巡逻;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宿舍区各类治安案件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团委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形式多样的宿舍文化活动,倡导勤奋、和谐、友爱、互助的宿舍文化氛围;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
第十三条 财务处的职责: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会同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按规定为新建和住宿条件变更的学生宿舍办理住宿费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按核定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规范票据;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指导宿舍管理部门进行学生宿舍成本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后勤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职责:落实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以及上级部门的决策、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落实本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校学生宿舍床位资源的日常管理和统一调配;负责学院南路校区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水电、家具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院南路校区学生宿舍检查评比活动并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昌欣物业客服部的职责:落实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以及上级部门的决策、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落实本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沙河校区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水电、家具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沙河校区学生宿舍检查评比活动并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后勤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和昌欣物业客服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和昌欣物业客服部配备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五条 所有在建学生宿舍均须遵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六条 努力改善学生住宿条件,逐步使学生宿舍室内生均使用面积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男女生应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需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隔断分段管理。不得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配置学生宿舍室内家具等基本生活设施;每人1个或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新建或改建后的学生宿舍每室应具备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每室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第十八条 每栋学生宿舍楼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区)。有条件的宿舍楼可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以及储物间。学生宿舍区应设有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晾衣场所。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宿舍设立消防中控室,安装烟感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积极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实行招标采购。学生床上用品由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企业进校销售,学生自愿购买。寝室内电话、电视、空调等视情况予以配备并制定相关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宿舍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学生宿舍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或学生宿舍区要做到环境优美,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设置有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昌欣物业、学生处、研究生院分别制定涉及学生宿舍管理的文件和各种预案;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宣传,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将与学生相关的管理制度告知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和其他文件;后勤处、昌欣物业、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学生宿舍管理文件及各类预案;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昌欣物业学生宿舍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及各类服务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各级制度应做到层次清晰,内容衔接,互不冲突。制度执行应有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有定期、主动征求和收集学生意见的公开渠道,并定期反馈。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综合考虑每年学校招生计划、宿舍床位资源等因素,负责统筹制定年度学生住宿方案;各学院、研究院具体落实安排学生入住的房间和床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宿舍区或楼内设立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学生宿舍区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后勤处、昌欣物业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范围包括: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学生宿舍区内道路、公共场所、楼内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学生宿舍区内绿化及相关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做好宿舍的消防、安防工作; 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住前需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强占其他宿舍和床位;住宿学生不得转租、转借宿舍床位,对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学校有权收回宿舍床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调整时,住宿学生应该服从学校的安排调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期间,因休学、退学、出国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有特殊原因退宿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学院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办理退宿手续。各学院对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加强联系,严格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有关安全、卫生、水电使用、作息、会客等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良好秩序和整洁环境,如有违反,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有妥善使用并保护各种设施设备的责任;人为损坏公物照价赔偿;要爱惜水、电资源,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五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是负责学生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为具体实施单位。学校实施住楼辅导员制度,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2‰的比例,选派在职辅导员、管理干部、兼职班主任或优秀研究生入住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住楼辅导员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包括: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宿舍人际矛盾等问题;就学生宿舍表现及时与相关学院、部门进行沟通;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宿舍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门对辅导员在学生宿舍内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门在学生管理相关制度中,规定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学院等评优资格挂钩并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保卫、后勤、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宿舍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安全预案;学校定期对学生宿舍各类安全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安全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妥当,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通过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预防火灾发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特别要加强高层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宿舍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学生宿舍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消防志愿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专题活动。通过教育和培训,学生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灾逃生办法,熟悉报警报案电话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联合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昌欣物业客服部每月至少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机制。加强夜间和节假日校园安全巡逻,发现火灾立即按照工作预案疏散学生并组织扑救。宿舍管理中心、昌欣物业客服部应每日在宿舍楼内进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会同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昌欣物业客服部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吸烟。学生宿舍区和学生宿舍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生工作部门要将学生宿舍禁烟情况作为学生个人、班级、学院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住宿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宿舍的管理经费需能够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管理服务运行,逐步建立学生宿舍管理成本核算机制。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新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在每年上半年到市教委办理审核手续,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住宿费标准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住宿费按学年(十二个月)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可提供给新生住宿的学生宿舍情况和住宿费标准在招生简章上写明并严格执行,同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学校内予以公示。学校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学生在学生宿舍内的基本用电和用水限定额度,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五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核算。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五十五条 学生损坏公物要按规定赔偿。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校办发〔200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