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1〕216号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11〕216号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 更好地维护和保养校有资产,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结合我校实际, 经研究,学校制定了《 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并经 2011 年 11 月 22 日 第 10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财经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 改建、 装饰、装修工程 , 学校水、电、气(汽)等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 校内现有场地、道路、围墙等维护改造及校园绿化、景点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适用于本办法;其中专项资金还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维修项目和立项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 5 万元以下的为零星维修项目; 5 万元(含)以上的为立项工程。
第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修缮工程的计划、立项、组织和监督工作。
后勤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委托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或中财大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实施。
第二章 零星维修项目
第六条 零星维修项目一般实行用户报修、后勤处组织实施的办法。各单位、部门所使用的房产和配套设施,发生损坏、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填写《零星维修报修单》(附 1 ),向后勤处报修。
后勤处建立日常巡修制度,定期对学校房屋、 场地、道路、围墙以及水、电、暖管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固定资产进行巡检,发现破损及时修复。
第七条 后勤处对报修内容进行核实、评估后实施。如涉及安防、消防、房产管理等专项事项,后勤处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
第八条 零星维修项目完成后,报修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根据报修单位的合格意见,并经后勤处内部审计后,方可进行项目结算。
第九条 学校每年财务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零星维修项目经费,(其中物业协议中后勤应承担的部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保障日常维修和零星维修的需要。
第三章 立项工程
第十条 立项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部门在每年 11 月 15 日以前,向后勤处报送下一年度修缮计划申请,并填写《修缮项目计划申报表》 (附 2 )。 后勤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单位、部门所报项目进行论证, 监察审计处监督项目的论证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论证通过后, 后勤处统筹汇总,形成预算表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予以安排专项经费 。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预算经学校批复下达后, 后勤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经费状况等 编制修缮项目预算实施明细表,报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备案后,工程方可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立项项目需要重大变更的,须由 监察审计处 出具监督意见,并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
申报国家专项的项目,按照国家关于专项申请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修缮项目涉及的物资采购、设备购置若独立于工程施工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后勤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统筹和协调。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未列入当年计划而因工作需要必须立即组织实施的,由后勤处组织论证并编制经费预算, 监察审计处 出具监督意见,按照调整预算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估算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原则上由后勤处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产生施工单位; 30 万元及以上修缮项目,施工单位的产生由学校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招标。
对于实行垄断经营或尚未形成有效市场竞争的项目,须在 申报单位、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申请,后勤处审核,监察审计处出具同意意见后,报学校招投标委员会 确 定施工单位 。
第十五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工程内容复杂的 修缮项目需要进行委托设计、招标代理、聘请外部监理的,原则上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产生,各种费用应纳入项目预算中。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修缮项目实施前,后勤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学校经济合同(协议)审签办法的有关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材料采购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给予明确;若暂时不能确定,也须在材料进场前,与施工方就材料的品牌、厂家、规格、价格等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合同签订后,后勤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报送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后勤处应委派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或工程监理),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组织以及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员按照施工质量管理的要求,对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工序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返工,对于重大工程隐患和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质量监督员应记录工程日志,并对现场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及时签认后报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应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后勤处,共同进行检查验收,签认检查记录。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应由质量监督员及时填写施工记录并按洽商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中原则上不得产生洽商变更事项。如确实需要办理洽商变更的,以单项费用额度计,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费用 3000 元(含)以下的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批; 3000 元以上 20000 元(含)以下的经后勤处负责人核准,由审计处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2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含)以下的由后勤处负责人核准,经 监察审计处 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 100000 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的财务和审计事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和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施工方应提交书面完工报告,然后由后勤处或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对漏项、不合格等遗留问题应限期解决。经整改合格后,由后勤处、使用单位、工程监理方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监察审计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等),由后勤处负责收集、整理并报学校存档。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后勤处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五条 保修期满,由后勤处、使用单位、工程监理方共同检查验收, 监察审计处 监督验收过程并签署监督意见;财务处根据验收报告和 监察审计处 审计意见进行工程尾款结算。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在校内进行修缮施工(包括安装固定的设备、设施),均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申请应包含施工方案及其可行性、施工时间、施工单位、管理措施、经费来源等。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施工过程中,后勤处有权随时进行检查。完工后,后勤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的,后勤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对违规施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后勤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后勤处提交学校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零星维修报修单
2、修缮项目计划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