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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5劳动合同制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修订)

来源: 发文时间:2017-05-0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后勤服务水平,鼓励员工钻研本岗位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各实体优化岗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促进集团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77365劳动合同制员工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77365劳动合同制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组织机构为:

    (一)集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团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副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

    (二)集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相关专家及纪检部门人员组成。

    (三)各部门、实体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工会小组组长和员工代表等组成。

    (四)集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申诉受理委员会,分工会主席任主任,成员由各工会小组组长、各部门员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接受员工在考核评定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考核评定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分类和申请评定条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副高级、中级、初级和员级。

    (二)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来校工作试用期满。

    (三)通过集团举行的的综合考评。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的分类和申请评定条件:

    (一)职业技能等级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二)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规定,满足职业技能等级考试所要求的工作年限和培训学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来校工作试用期满。

    (三)通过集团举行的的综合考评。

    第六条  对于参加评定人数超出本技能岗位等级比例的,根据集团举行的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因岗位数超出本等级控制比例而未被评定者,放入下一级评定。

    第七条  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反劳动纪律者、弄虚作假者,不能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

第四章  综合考评规定

    第八条  综合考评内容包含上岗资格考试、技能操作、日常工作表现考核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50%、40%、10%。每学年第一学期集团进行综合考评,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

    第九条  上岗资格考试形式原则上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本岗位技能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知识。技能操作考核内容为本岗位技能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条  综合考评总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能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填写《考证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考核评定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申请表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集团举行的上岗资格考试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审批表》,并将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至本部门考核评定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经充分讨论后提出推荐评定意见报考核评定领导小组。

    (四)考核评定领导小组对工作小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提交考核评定委员会评定。

    (五)评定结果在集团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六章  投诉与申诉

    第十二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进行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报申诉受理委员会。

第七章  工资兑现

    第十三条  经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员,从评定通过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对已通过考核评定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者须在现技能等级的基础上退一级。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77365劳动合同制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勤字[2014]11号)废止。

 

    附:1.考证申请表

        2.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审批表